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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admin 發表于:2014-10-07 點擊:1653  保護視力色:
        東莞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10-17 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東莞市建設文化名城規劃綱要(2011-2020)》、《東莞市建設全國現代文化產業名城實施意見(2011—2020)》,加快推動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松山湖”)現代文化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結合松山湖實際,設立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化專項資金”)。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專項資金管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在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提高文化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每年從松山湖地方財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萬元作為文化專項資金;

        (二)文化專項資金運營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年度文化專項資金的期末結轉。

        第四條 文化專項資金的用途:

        用于扶持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主要包括支持松山湖粵港澳文化創意產業實驗園區配套設施建設、扶持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培育龍頭文化企業發展、打造知名品牌文化項目、獎勵文化產業成果、補助文化企業貸款利息。

        第五條 文化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堅持公平、公開和公正;

        (三)嚴格監督、專賬管理、??顚S?。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文化專項資金的最高管理機構,具有最終審批權。文化專項資金的所有重大項目須報請其審批,文化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申報與使用情況均須報請其審議。

        第七條 成立由松山湖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設在松山湖現代服務業辦公室),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統籌管理文化專項資金。

        第八條 松山湖文化資金辦負責制定文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負責文化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編制文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并上報管委會審核;受理文化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對一般性文化產業項目作出審批決定;向管委會報批文化專項資金重大項目;核撥資金,并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書面匯報資金撥付、使用及項目運作情況,提請管委會審議。

        第九條 組織成立松山湖文化產業發展專家咨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主要由文化產業領域的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負責人、重點企業負責人、中介機構專業人士和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通過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方式征集,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核定聘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松山湖文化產業重點發展項目提出論證意見、參與文化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的評審評估、為松山湖制定文化產業的相關政策提供咨詢意見等。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額度

        第十條 文化專項資金適用于在松山湖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單位不適用本辦法。文化專項資金資助類型包括資助(含配套資助)、獎勵和補貼三類。

        第十一條 配套資助、獎勵和補貼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立項資助、獎勵和補貼的文化產業項目,根據市財政給予資助、獎勵和補貼的經費額度,專項資金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獎勵和補貼(本辦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及松山湖各級財政資助、獎勵和補貼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70%。

        第十二條 資助對象與額度

        (一)重點文化企業資助

        1、對經認定的松山湖重點文化企業,給予原創研發項目啟動資金資助,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該項目預算總投資額的2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對經認定的松山湖重點文化企業,給予原創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市場推廣項目資助,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該項目預算總投資額的3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原創動漫游戲項目前期資助

        1、對在松山湖立項、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原創動畫劇本和樣片,擇優予以前期資助,資助額為項目實際到位投資額的5%至15%,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享受本條第一款重點文化企業原創研發資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項資助。

        2、對重點文化企業已立項并投入制作的原創動畫片,如與省級以上電視臺(含)簽訂正式播出合同,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管委會批準,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播出獎勵標準,給予提前支付不超過50%的播出獎勵資金,其余部分在動畫片播出后發放。對未按合同播出動畫片的企業,收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三)動漫游戲原創題材創業資助

        對自帶動漫游戲原創題材來松山湖創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創業資金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享受本條第一款重點文化企業原創研發資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項資助。

        (四)動漫原創版權登記資助

        鼓勵動漫原創企業積極進行版權登記,對成功登記動漫原創版權的原創設計機構和企業,版權登記實行全額資助。

        (五)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機構資助

        鼓勵動漫企業設立衍生產品研發設計機構,對利用自有原創動漫版權或經授權使用的動漫版權從事動漫衍生產品研發的專業研發設計機構(包括動漫原創企業內設研發設計中心),按研發設計機構投資額20%給予資助,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六)管委會確定的其他資助項目。

        第十三條 獎勵對象與額度

        (一)原創動畫電視作品播出獎勵

        對經批準播出的原創動畫電視作品,給予以下獎勵:

        1、原創動畫作品在中央臺首播的,二維動畫每分鐘獎勵2000元,三維動畫每分鐘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收視率在該頻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每分鐘在以上標準基礎上再獎勵1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2、原創動畫作品在省級電視臺首播的,二維動畫每分鐘獎勵1000元,三維動畫每分鐘獎勵2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收視率在該頻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每分鐘在以上標準基礎上再獎勵1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3、原創動畫作品在地級市電視臺首播的,二維動畫每分鐘獎勵500元,三維動畫每分鐘獎勵1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4、原創動畫作品在境外有影響的電視臺首播的,二維動畫每分鐘獎勵2500元,三維動畫每分鐘獎勵35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二)原創動畫電影公映獎勵

        動漫企業在東莞市申報、經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局批準制作發行并公映的原創動畫電影,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三)原創動漫作品發行獎勵

        動漫企業出版發行的原創動漫作品,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管委會批準,按其銷售收入的5%—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四)原創游戲產品上線獎勵

        企業創作游戲作品題材經審核通過,游戲正式上線運行后,對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的游戲產品,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五)動漫游戲獲獎獎勵

        1、獲得國際性重大獎項的動漫游戲原創作品,根據其獲獎等級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至200萬元;獲得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動漫游戲原創作品,根據其獲獎等級一次性獎勵50萬至100萬元;獲得省級重大獎項的動漫游戲原創作品,動畫電影一次性獎勵50萬元,其他作品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東莞市級重大獎項的動漫游戲原創作品,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被國家廣電總局推薦為優先播出的優秀動畫片,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獲得中共中央宣傳部舉辦的“五個一工程”獎項的原創動畫和游戲作品,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六)原創作品版權授權獎勵

        鼓勵動漫企業積極開展原創作品版權授權業務,按照原創企業衍生產品授權收益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七)動漫衍生產品設計獎勵

        鼓勵利用動漫形象開發設計動漫衍生產品,每年獎勵10個優秀動漫形象系列衍生產品,獎勵額度從2萬元到10萬元不等。

        (八)動漫衍生產品獲獎獎勵

        獲得國際性重大設計獎項的動漫衍生產品,根據其獲獎等級一次性獎勵20萬元至50萬元;獲得國家級政府類重大設計獎項的動漫衍生產品,根據其獲獎等級一次性獎勵10萬至20萬元;獲得省級重大設計獎項的動漫衍生產品一次性獎勵2至10萬元;獲得東莞市級重大設計獎項的動漫衍生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

        (九)大型骨干動漫企業獎勵

        對企業納稅營業收入連續3年超過5000萬元的大型骨干動漫企業,按照企業3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額松山湖地方留成部分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十)管委會設立的其他獎勵項目。

        第十四條 補貼對象與額度

        (一)租房補貼

        進駐松山湖的文化企業(單位)可以享受以下房租補貼,但必須嚴格遵守房屋租賃協議,不得將房屋轉租或作為其他用途。

        1、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文化企業(單位),給予500平方米以內辦公用房第一年房租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24/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1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補貼。

        2、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從設立(或引進)年度起,給予三年1000平方米以內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補貼。

        3、對新遷入(或新設立)的文化產業相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從遷入(或新設立)年度起,給予三年100平方米以內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補貼。

        (二)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

        1、文化企業因啟動原創研發項目、原創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市場推廣,向銀行借貸資金的,按照實際支付的貸款擔保費用和貸款利息給予50%的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每個企業每年貸款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文化企業因向動漫原創企業購買版權、開發生產衍生產品購置新設備,向銀行借貸資金的, 按照實際支付的貸款擔保費用和貸款利息給予50%的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每個企業每年貸款擔保費補助和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補貼

        經管委會批準立項的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按照“建設方投資為主、專項資金扶持為輔”的原則,在建設方落實資金來源后,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該項目實際總投資30%的補貼,每個項目補貼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四)使用公共服務平臺補貼

        園區文化企業使用經管委會認定的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原創設計和作品制作,按照實際使用費的一定比例對文化企業給予補貼,最高補貼比例為80%。

        (五)參加文化活動補貼

        園區文化企業參加園區組織的國內外文化產業相關活動、會議、培訓,在園區舉辦或承辦國際國內大型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具體補貼比例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確定。園區文化企業參與園區以外單位組織的文化產業相關活動,經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批準,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上述活動每次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園區文化企業參加國家、省、市、園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國內外展會,給予報銷50%的費用,每次最高報銷5萬元,每年報銷次數不超過兩次。

        (六)管委會規定的其他補貼項目。

        第十五條 已獲得松山湖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獎勵和補貼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資助、獎勵和補貼。

        第十六條 對市場前景好、成長性強、產業發展帶動作用大的文化產業項目,由企業向松山湖文化資金辦提出申請,報管委會批準后,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單位)獲得同一類別不同級別立項或認定的,文化專項資金對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獎勵、資助。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對差額部分予以獎勵、資助。

        第四章 評審與審批

        第十八條 支出50萬元以上的項目屬于重大項目,由管委會審批;支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屬于一般性項目,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 文化專項資金采用年度申報與項目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申報程序由松山湖文化資金辦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第二十條 松山湖文化資金辦在接收到申報材料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申報資格等進行初審,并根據審批權限審批。

        第二十一條 所有獲批項目或企業(單位)都必須經過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管委會向文化專項資金托管部門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松山湖文化資金辦定期或不定期對已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年初由管委會審計機構對上年度文化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管委會。

        第二十三條 文化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規定使用文化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資助資金、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松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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